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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许和朋与上海大钧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和朋,上海大钧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776号原告:许和朋,男,汉族,1950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帆,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钧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2758号112室。法定代表人:程绍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和平,该公司员工。原告许和朋与被告上海大钧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静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和朋以与被告上海大钧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案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和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和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和朋负担(经审批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