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0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曹斌与王希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斌,王希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032号原告:曹斌,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希庆,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荣路23号。负责人:丁力,总经理。原告曹斌与被告王希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曹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斌撤诉。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