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刑更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雷家亮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更326号罪犯雷家亮,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家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宁刑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9日、2015年2月11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十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7月17日至7月21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对罪犯雷家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四天。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同意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于2014年安全隐患专项表扬,2015年第四季度表扬,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计分考核10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家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四天,刑期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郗春梅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宁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