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勾承革与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承革,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勾承革,男,生于1968年2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盐亭县。被执行人: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54号附3楼。法定代表人:廖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勾承革与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勾承革应受偿债权为:①工资款55738元;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954元;③执行费7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梓潼县人民法院暂扣的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宝石、黎雅法庭的剩余工程款36008.64元,扣减执行费后全部支付给申请人,因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已破产,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于2017年8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