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秀丽、王秀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丽,王秀英,王旭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374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丽,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68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王旭升,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5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王秀英、王旭升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旭升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738031741378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中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