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5执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秀丽、王秀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丽,王秀英,王旭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374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丽,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68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王旭升,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5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王秀英、王旭升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旭升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738031741378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中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