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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朱振海、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海,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2148号申请人:朱振海,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王燕,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振海与被申请人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振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燕所有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内15万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朱振海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振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燕所有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内15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朱振海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中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