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宋永革与蔡名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革,蔡名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宋永革,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被执行人:蔡名球,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宋永革与被执行人蔡名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名球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粤B×××××车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锁定了被执行人蔡名球的粤Y×××××的车辆档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因粤B×××××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且违章记录太多,现已被广州市萝岗区公安交警大队扣押,现需等待上述车辆的违章记录处理完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锁定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档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因粤B×××××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且违章记录太多,现已被广州市萝岗区公安交警大队扣押,现需等待上述车辆的违章记录处理完毕。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