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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昌琼诉被告大竹县人民医院、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琼,大竹县人民医院,重庆西南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300号原告吴昌琼,女,生于1968年4月7日,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杨雪,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竹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青年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杨明坤,系该医院院长。被告:重庆西南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琼与被告大竹县人民医院、被告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昌琼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昌琼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昌琼负担。审判员  田文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向雁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