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世正工贸有限公司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世正工贸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2民初151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世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镇尔圪气村法定代表人贾兴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中路21号院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该公司经理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中路21号院负责人亢剑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世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世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世正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世正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7元,减半收取4584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世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