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茆邦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茆邦云,胡庆军,徐陈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1513号申请执行人:茆邦云,女,1955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550110392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巢湖市庙岗乡清涧行政村西方村,租住巢湖市柘皋镇金泰商贸城。被执行人:胡庆军,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091946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巢湖市柘皋镇商贸城。第三人:徐陈陈,女,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0623462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文号:(2015)巢刑初字00060号),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庆军妻子徐陈陈在巢湖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