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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小敏、肖方勤等与李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敏,肖方勤,李洪,陈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717号原告:李小敏,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肖方勤,男,土家族,1970年4月5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霞,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曾用名李红),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陈月红,女,仡佬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凤冈县,原告李小敏、肖方勤与被告李洪、陈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敏、肖方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李小敏、肖方勤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