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与徐东海、吴丽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徐东海,吴丽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111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沈阳居委会8组。负责人:吴晓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东海,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吴丽华,女,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美琴,南通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与被告徐东海、吴丽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