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加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572号被执行人:王加海,男,汉族,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王加海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除被执行人王加海银行扣划1100元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加海人在服刑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斯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