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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达、农钱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达,农钱江,阮海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71号申请执行人黄达,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农钱江,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阮海旋,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71号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农钱江、阮海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位于靖西市新靖镇××单元××室××房产及农钱江的工资收入外,无车辆使用登记,无工商注册登记,无银行存款,而被执行人农钱江因其他案件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本案只能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农钱江、阮海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1081执71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景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