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5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陈小雨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119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陈小雨,男,汉族,1991年10月1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7月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雨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小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陈小雨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小雨具有认��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判决
 
 
 被告人陈小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