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波与南通雅吖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波,南通雅吖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000号原告:陆波,男,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雅吖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永和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友慧。原告陆波与被告南通雅吖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陆波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波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波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陆波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盛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