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付守国盗窃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守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82号罪犯付守国,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015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守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12613.8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700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付守国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守国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付守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守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