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欧克威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欧克威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初22号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王井镇太源井。负责人:何德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戈,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欧克威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大街怡景湾3栋2单元3层2号。法定代表人:邱涛,总经理。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欧克威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请求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75元,减半收取计4537.5元,由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平审判员  邓伟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