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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贺学旺与孙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学旺,孙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604号原告:贺学旺,男,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文水县北张乡南张村3区***号人,现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孙国栋,男,成年,农民,现居住于宁津县。原告贺学旺诉被告孙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学旺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学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学旺承担。审判员  蔡吉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