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贺学旺与孙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学旺,孙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604号原告:贺学旺,男,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文水县北张乡南张村3区***号人,现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孙国栋,男,成年,农民,现居住于宁津县。原告贺学旺诉被告孙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学旺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学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学旺承担。审判员 蔡吉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