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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6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6382江苏小太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鹏辉印染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小太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鹏辉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382号之一原告:江苏小太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徐丰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743266XJ。法定代表人:张才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玲,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鹏辉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3342026F。法定代表人:许听大,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苏小太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太阳公司)与被告江苏鹏辉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小太阳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小太阳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太阳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369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7元,保全费1520元,由小太阳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浣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