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1、温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1,温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联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东江农科所422室。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甘肃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温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庞红霞审判员 贾丽萍审判员 牟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石方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