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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6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刘喆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刘喆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6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高粱桥路6号楼3层3A3。法定代表人:武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巍巍,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天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喆斐,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芹,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威,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喆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刘喆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诉人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XX银行北京四道口支行的银行账户(账户为:XXXXXXXXXXXXXXX2165)内的人民币648,736.55元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刘喆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诉人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XX银行北京四道口支行的银行账户(账户为:XXXXXXXXXXXXXXX2165)内的人民币648,736.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鸿代理审判员 顾 颖审 判 员 孙少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明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