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行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裕兴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通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裕兴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通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行保2号请求人:深圳市裕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一工业区华伦科技园第14栋2楼、3楼。法定代表人:李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春,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璇,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请求人:深圳市通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B座13楼A室。法定代表人:黄小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茵,北京市盈科(深圳)���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请求人深圳市裕兴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将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请求人深圳市裕兴电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长 程 生 祥审判员 谢 辉 程审判员 平阳丹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思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