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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7)浙0212民初5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华友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九合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友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九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O17)浙0212民初5972号原告:宁波华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21530490)。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清水桥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敏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聪聪,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九合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83985509A)。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芙蓉路**号*楼(1-3)(2-2)(2-3)。法定代表人:何余良。原告宁波华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九合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华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华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戴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