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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龚冬喜、龚连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冬喜,龚连喜,湖北仙溪天然泉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冬喜,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龚连喜,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湖北仙溪天然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办事处梅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3434926843.法定代表人:周宇静,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龚冬喜、龚连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冬喜、龚连喜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陆大勇执行员  查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建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