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兰庆德与钟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1135号原告:兰庆德,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钟华贵,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兰庆德与被告钟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庆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华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庆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钟华贵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其中1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另10万元按月利率1.8%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8日,钟华贵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兰庆德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16年4月5日,钟华贵以相同理由又向兰庆德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两笔借款的期限均为一年,钟华贵分别出具了借条。借款后,钟华贵分别通过他人账户或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至2016年12月的利息,2017年1月起,钟华贵拒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兰庆德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故提起诉讼。钟华贵未作答辩。兰庆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二份、《微信截图》一组,以证明钟华贵借款、支付利息及兰庆德催收的事实。钟华贵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钟华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兰庆德提交的《借条》、《微信截图》经核对与原件及原始载体一致,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对兰庆德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钟华贵向兰庆德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钟华贵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归还借款、支付约定借款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均可按约定利率计算。兰庆德自认利息已支付至2016年12月,现主张从2017年1月1日起分别按借条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兰庆德请求判令钟华贵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分别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钟华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钟华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兰庆德借款20万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借条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1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另10万元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7元,减半收取计2323.5元,由钟华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良勤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