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诉董硕、勒芳芳、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6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法定代表人:付文良,职务行长。被申请人:董硕被申请人:勒芳芳被申请人: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志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被申请人董硕、勒芳芳、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申请2017年8月7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董硕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账户62×××11存款冻结290858.24元,已冻结325.59元,轮候冻结290532.65元。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分行枣强县支行账户62×××10存款冻结290858.24元,已冻结455.95元,轮候冻结290402.29元。中国民生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账户50×××43存款冻结290858.24元,已冻结1.61元。XXX存款冻结290858.24元,已冻结24.7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大营镇支行账户60×××73存款冻结290858.24元,已冻结5063.59元。XXX存款冻结290858.24元,已冻结1050.23元。XXX存款冻结290858.24元,已冻结83.37元。中国银行枣强大营支行账户10×××46CNY0存款冻结290858.24元,已冻结0.80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8月7日。2017年8月7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靳芳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大营支行账户62×××10存款冻结290858.24元,已冻结24.63元,轮候冻结290833.61元。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分行枣强县支行账户62×××68存款冻结290858.24元,已冻结2219.62元,轮候冻结288638.62元。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账户10×××21EUR2存款冻结290858.24元,已冻结0.05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账户62×××78存款冻结290858.24元,已冻结50.41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8月7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