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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涂有云与李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有云,李传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005号原告:涂有云,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李传银,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有云(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传银(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涂有云负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一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