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涂有云与李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有云,李传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005号原告:涂有云,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李传银,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有云(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传银(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涂有云负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一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