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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松滋汇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滋汇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光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274号原告:松滋汇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三环路才知文化广场。法定代表人:黄祥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赟,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吴光华,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汇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滋汇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松滋汇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金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