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洪春与李世忠喻科能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渝0235执1510号喻科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洪春与被执行人李世忠,喻科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喻科能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喻科能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