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杜晓青、许志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晓青,许志球,佛山市鸿迅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晓青,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志球,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鸿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蓝家兴。上诉人杜晓青因与被上诉人许志球、佛山市鸿迅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39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由原审法院管辖,也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物业即案涉不动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