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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雪峰、聂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峰,聂金华,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雪峰,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绪英,女,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系王雪峰之母。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聂金华,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兴山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路16-4-302号。负责人:刘水昭,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雪峰与被执行人聂金华、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聂金华、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履行部分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雪峰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6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胜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