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余夏玲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夏玲,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余夏玲,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樊敬,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红,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02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余夏玲申请执行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及车辆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6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