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执5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晓敏与被执行人顾慧苹买卖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晓敏,顾慧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528-2号申请执行人:杜晓敏,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沙河镇西杜家村326号。被执行人:顾慧苹,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锡伯族,农村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隆元建筑机械经销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晓敏与被执行人顾慧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顾慧苹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顾慧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栋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