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8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福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福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963号原告: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么欣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振虎,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磊,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韩福进,男,1982年5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福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邢然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