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胥树俊与盐亭县汇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树俊,盐亭县汇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447号原告:胥树俊,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16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永,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亭县汇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石岭五社(红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长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树俊与被告盐亭县汇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胥树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树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树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胥树俊负担。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