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云应、汤长学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云应,汤长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利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志英,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佑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鲁云应,男。被执行人汤长学,男。本院在执行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鲁云应、汤长学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鲁云应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1275元,并支付案件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汤长学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二被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内付清5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予以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案件款5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柞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