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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贲礼妹与罗月明、罗惠明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礼妹,罗月明,罗惠明,罗惠芬,罗刚,罗强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948号原告:贲礼妹,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振华(受贲礼妹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顾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月明,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罗惠明,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罗惠芬,女,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罗刚,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罗强,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贲礼妹与被告罗月明、罗惠明、罗惠芬、罗刚、罗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贲礼妹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贲礼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贲礼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贲礼妹已预交),由贲礼妹负担。审 判 长  周益民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宋阅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