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贲礼妹与罗月明、罗惠明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礼妹,罗月明,罗惠明,罗惠芬,罗刚,罗强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948号原告:贲礼妹,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振华(受贲礼妹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顾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月明,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罗惠明,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罗惠芬,女,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罗刚,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罗强,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贲礼妹与被告罗月明、罗惠明、罗惠芬、罗刚、罗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贲礼妹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贲礼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贲礼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贲礼妹已预交),由贲礼妹负担。审 判 长 周益民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宋阅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