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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戴德海与陈会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德海,陈会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638号原告:戴德海,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吕超,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会银,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德海与被告陈会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德海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