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6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亮、王立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亮,王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财保24号申请人:李亮,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王立彬,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扣押。申请人李亮以15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立彬所驾驶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扣押期间不允许私自转让、窝藏、转移,由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李亮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惠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边 若 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