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诸城市福尔康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新丰机械有限公司,吴贞河,XX,王希福,杨炯花,李学芹,刘新华,鞠春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563号申请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诸城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薛馆路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被申请人:诸城市福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齐沟二村。被申请人:诸城市新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兰家村西侧。被申请人:吴贞河,男,1963年03月0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XX,男,1977年09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王希福,男,1964年04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杨炯花,女,1964年08月0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李学芹,女,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刘新华,男,195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鞠春香,女,1974年09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诸城市福尔康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新丰机械有限公司、吴贞河、XX、王希福、杨炯花、李学芹、刘新华、鞠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2064.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2064.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