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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与邓向阳、邓根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邓向阳,邓根稳,邓向军,邓根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5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住所地灌阳县灌阳镇建设路23号。负责人:李祖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翠莲,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邓向阳,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告邓根稳,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告邓向军,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告邓根笔,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诉被告邓根稳、邓向阳、邓向军、邓根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邓元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秦一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