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单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1486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1(曾用名单清军),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单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被告单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单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单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某、单某1于××××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两三个月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因张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张某、单某1在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分别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单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单某3。张某、单某1因婚前接触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尤其是单某1下岗失业后,沉溺于股票,不愿外出工作,对家庭和孩子不闻不问。2016年5月,张某与单某1再次发生争吵,张某离家,两人分居且基本不再联系。张某与单某1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单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好,愿意改正生活上的缺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某、单某1于××××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2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在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单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单某3。张某与单某1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张某、单某1因缺乏沟通,经常发生争吵。张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与单某1离婚。单某1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张某、单某1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相处之道在于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体谅。近年来,因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张某、单某1均有一定的责任。现���于单某1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好,愿意改正生活上的缺点,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请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希望张某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单某1争取和好的机会,与单某1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故张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单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王静书记员 魏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