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8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虎门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沿江富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虎门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沿江富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906号原告:东莞市虎门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村东坊大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7348600K。法定代表人:梁沛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文彬,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正海,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沿江富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宴岗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26244213。法定代表人:郑庆春。原告东莞市虎门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沿江富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虎门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虎门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艳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