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执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跃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8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跃华,女,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桃花路400号,注册号:360100010000506。法定代表人:刘扬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建设银行绿地支行账号为【36×××17】银行存款184420.2元,现因扣划需要,需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84420.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