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刚与王进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王进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106号原告:李刚,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告:王进久,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王进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小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