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与储燕、蒋君友、南京卓成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南京卓成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蒋君友,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白马山庄1号。代表人:蒋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卓成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工业园13号。法定代表人:蒋君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君友,男,汉族,1981年3月10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储燕,女,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与南京卓成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蒋君友、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3)宁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宁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雁审判员 钱俊审判员 周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