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11690号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某某,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宏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