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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11690号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某某,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宏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