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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永强与段明堂、黄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强,段明堂,黄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永强被执行人段明堂,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太和路**号。被执行人黄保勇,女,汉族,1970年6月20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北工房前街*号楼*号。李永强与段明堂、黄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3民初97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段明堂、黄保勇于2017年1月20日前向原告李永强偿还50000元,余款24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如被告不能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足额清偿,则自被告违反约定之日起按照月息2%计息,同时就拖欠的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段明堂、黄保勇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段明堂、黄保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标的294060元,经过执行,共执行到位5781元,下欠288279元未还。另由于查封黄保勇名下位于郑东新区正光路109号4号楼3单元3层151号房产(权证号码13013054**)系轮侯查封无处置权,现因被执行人段明堂、黄保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豫0103执38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