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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市金海岸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驻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法定代表人:杨同更,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学海,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大队长。被执行人:东营市金海岸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滨孤路。法定代表人:刘东浩。东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东营市金海岸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503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函【2016】134号《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罚款64635元的申请内容。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营市金海岸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职权于2017年2月24日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以上裁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东营市金海岸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3日内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和支付宝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营市金海岸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营市河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市金海岸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108000元。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东营市金海岸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3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尊 微信公众号“”